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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比较

作者:非梦非醒     来源:     发表时间:2006-01-15     浏览次数:    字号:  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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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比较

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比较项目
社会保险
商业保险
保障对象
全体公民或劳动者自愿参加的社会成员
目的

 
保障社会利益,维护社会稳定
保险公司的主要目的获取利润
保险性质
以实施国家的社会政策或劳动政策为宗旨、依法强制实施的政府行为,体现社会的互济性、补偿性。

 
自愿参加,依保险合同实施的合同行为
保险费支付
由个人、企业、政府三方面合理负担。
被保险人个人负担
保险金给付原则及标准
强调“社会公平”原则,即权利义务不对等,不强调交费相等,但强调给付相同给付标准原则上是统一的。

 
强调“个人公平”原则,即权利义务完全对等。给付标准以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来确定,交费多收益高,交费少收益低。
保险功能
满足社会成员生、老、病、死方面较低层次的需要,即生存需要。
满足人们生活消费的各个层次的需要,保障水平可以相对较高。
经办机构和经营体制
经办机构为劳动部门,由国家专门设立,各级社会保险局统一管理,对资金的运营不征税。

 
经办机构为商业保险公司,由商业保险公司按企业原则经营管理,国家对其经济活动征收有关税费。
采取手段和方法
是一种社会行为,国家强制执行。
是一种商业行为,自愿参加。
法律基础
属于劳动立法范畴,受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和其他有关法律约束。
属于经济立法范畴,受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》约束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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