比较项目 |
社会保险 |
商业保险 |
保障对象 |
全体公民或劳动者 |
自愿参加的社会成员 |
目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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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障社会利益,维护社会稳定 |
保险公司的主要目的获取利润 |
保险性质 |
以实施国家的社会政策或劳动政策为宗旨、依法强制实施的政府行为,体现社会的互济性、补偿性。 |
自愿参加,依保险合同实施的合同行为 |
保险费支付 |
由个人、企业、政府三方面合理负担。 |
被保险人个人负担 |
保险金给付原则及标准 |
强调“社会公平”原则,即权利义务不对等,不强调交费相等,但强调给付相同给付标准原则上是统一的。 |
强调“个人公平”原则,即权利义务完全对等。给付标准以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来确定,交费多收益高,交费少收益低。 |
保险功能 |
满足社会成员生、老、病、死方面较低层次的需要,即生存需要。 |
满足人们生活消费的各个层次的需要,保障水平可以相对较高。 |
经办机构和经营体制 |
经办机构为劳动部门,由国家专门设立,各级社会保险局统一管理,对资金的运营不征税。 |
经办机构为商业保险公司,由商业保险公司按企业原则经营管理,国家对其经济活动征收有关税费。 |
采取手段和方法 |
是一种社会行为,国家强制执行。 |
是一种商业行为,自愿参加。 |
法律基础 |
属于劳动立法范畴,受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和其他有关法律约束。 |
属于经济立法范畴,受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》约束。 |